起重操作人員(司機)
一、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聽力應滿足具體工作條件的要求。
二、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三、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熟悉下述規程和有關知識:
1、所操作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2、熟悉GB6067-85《起重機機械安全規程》,起重機操作規程,本規程以及有關法令。
3、安全運行要求。
4、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5、發動機及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6、指揮信號。
7、保養和維修的基本知識。
四、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所操作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在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操作控制器應在空擋位置后方可發動發動機,并應對制動器、釣鉤、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五、雨、雪天工作,應保持良好視線并防止起重機各部制動器受潮失效。工作前應檢查各部制動器并進行試吊,吊起重物離地10CM左右,連續上下數次,確認可靠后方可工作。
六、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回轉及行走的妨礙物及不同電壓高空輸電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七、 起重機工作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操作人員必須集中精力。未經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八、操作人員應該按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如指揮信號不清或將引起事故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九、操作人員在超重機開動及吊起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起吊重物時,吊臂及吊物上嚴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十、起重機工作中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下時應低速輕放。嚴禁在斜坡上吊著重物回轉。
十一、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滿負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懸臂式起重機在接近滿負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十二、起重機的主、副吊鉤換用時,在主、副吊鉤達到相同高度后,只應操作一個吊鉤的動作,不得雙鉤同時操作。
十三、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工作,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操作。
十四、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對油壓或氣壓制動的超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面,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懸臂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如遇大風,應將臂桿轉至順豐方向,剎住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切斷電源,操作室門窗關閉并上鎖后方可離開。
十五、汽車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操作規程:
1、作業前應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
2、有負荷時同,嚴禁伸縮壁桿,(可按廠家說明書規定操作)接近滿負荷時,
應檢查壁桿的繞度。回轉不得急速和緊級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
3、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松開。
4、禁止吊物行駛。
5、工作完畢回收支腿,回轉臂桿不準同時進行,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
然后方可收起支腿。
6、道路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釣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緊。